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下称李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870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县,住**县城**路**号**单元**室,2020年9月9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万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6日经我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 月,王某某经李某某介绍联系,以江西**医药有限公司的名义接受**县**药业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5份,税额706900.98 元。江西**医药有限公司已于2016 年10月17日在万载县国家税务局补交税款706900.98 元。
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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