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起诉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6196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现住凤阳县**镇**村**队**号,系清徐县**汽贸有限公司**执行**、股东。2019年11月22,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柳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柳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刘某甲、李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到2019年7月间,犯罪嫌疑人岳某某(已逮捕)、顾庆研(已逮捕)、刘昌恒(已逮捕)等人在山西省清徐县注册、经营清徐县**汽贸有限公司、骏业宏图汽贸有限公司、富海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开办汽车运输公司为幌子,违规办理车辆行驶证件、道路运输证,并将部分证件予以出卖或补办,且将该三公司逐级有偿转让,实施了一系列的违法犯罪行为。2018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刘昌恒等人向顾庆研等人购买清徐县**汽贸有限公司时,按照刘昌恒的要求,担任**公司**执行**、股东,并在清徐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使用其身份,予以变更登记。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未曾向该公司入股,也未参与经营管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挂名担任清徐县**汽贸有限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期间,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也未出资入股、分红,没有犯罪事实,其行为不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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