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陇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81********,汉族,不识字,住甘肃省宕昌县**乡**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宕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7日经宕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月19日被宕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赌博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间,韩某某、彭某某(另案处理)先后两次在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家里开设赌场,赌博方式为“摇碗子”和“赶饼子”,赌具由韩某某提供,韩某某、彭某某负责放账,并按照10%“抽水子”,两晚上韩某某在赌场上放赌博账10余万元。韩冯苍(另案处理)发现有利可图,在韩某某提出合伙后,便入股4500元给韩某某,第二天在杜某某家里继续赌博,当晚打水2万多元。韩某某答应杜某某每场给他800元,但实际韩某某未给他支付场地费用。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作案时间是2013年10月间,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时间是2019年11月30日,根据其犯罪情节,量刑区间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立案时已经过六年,超过了五年的追诉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陇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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