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荣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3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住荣成市**街道**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及张某某、房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底张某某(已起诉)承包荣成市宁津街道办事处**村279.83亩土地。2010年底至2019年,未经土地管理部门许可,张某某本人或授意他人在其承包土地上进行挖土吸铁、取土洗砂等作业,造成耕地87099平方米,约合130.85亩(其中基本农田40552平方米,约合60.83亩)种植条件严重破坏。2018年至2019年,杜某某受雇于张某某从事劳务,在张某某承包的土地内从事洗砂等作业,将产生的废泥及未使用的掺糠、石面子堆放在承包土地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受雇于张某某从事劳务,杜某某在张某某所承包的土地上从事洗砂等作业时土地已经遭到破坏,杜某某不明知所破坏土地的性质,没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主观故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荣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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