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1〕Z1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4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31948********,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东区**楼**镇**村**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4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12月4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阜阳市颍东区**镇**厂,因违法用地于2013年12月6日被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颍东分局行政处罚。2014年4月,阜阳市国土局向颍东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7月17日**厂缴纳全部罚款370756元。在阜阳市国土部门对**厂查处期间,杨某乙于2014年2、3月份,以扬言继续举报**厂土地违规等问题向**厂老板龚某某施加压力,并提出向**厂索要30万元的要求。后经**镇**村前书记李某某从中协解,最终杨某乙同意向**厂索要15万元,并由杨某甲提供银行卡为杨某乙接收该15万元。龚某某被迫于2014年3月31日向杨某甲的银行卡内转款15万元。杨某甲收到15万元后,于2014年3月31日-4月10,共分5笔以现金的方式支取共计14万元交给杨某乙,剩余1万元作为辛苦费留于自用。
另查明,杨某甲在审查起诉期间死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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