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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杨军)(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党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021983********,汉族,中专文化,案发前系山西**能源有限公司**,住长治市潞洲区**院**楼**号。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治市公安局上党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长治市公安局上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长治市公安局上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认为:2019年4月至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用山西**能源有限公司的油卡在中国石化延安南路站、融强站等加油站,多次为自己的车辆加油以及以低于加油站几十至一百余元的价钱向他人的车辆加油卖钱,其中杨某某为自己的车辆加油二十余次约3600余元;为王伟的车辆加油十余次,每次120元至200余元不等;为李某某的车辆加油十余次;为马某甲的车辆加油八、九次,每次200元至300元不等;为马某乙的车辆加油一次约200元。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12月份期间,**能源有限公司**,利用职务之便在经手管理该公司加油卡过程中,于中国石化延安南路站、融强站等加油站,为该公司之外的车辆加油54次,侵占公司油款人民币12800余元。案发后已全部退赔被害公司。

本院认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属职务侵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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