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焦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111974********,汉族,大专毕业,无业,住焦作市山阳区**街**号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3月2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焦作市山阳区东二环路翠竹苑东头平房由北向南第**排房**边第**家朝南的家户租房。2019年3月初,在此房摆设三张麻将桌,以打10元、20元的“晃晃”麻将进行赌博,至2019年3月21日被查获从中抽头渔利1000余元。期间,杨某某前妻被不起诉人卿某某从事过为参赌人员做饭,代替杨某某抽头渔利的活动,参与分赃100余元。
本院认为,杨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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