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5199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和住址均为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30日,2020年3月14日至4月14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16日至12月30日,2020年2月28日至3月1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在犯罪嫌疑人朱**、江**等人诈骗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参与时间晚,其和陈**于2019年8月1日左右加入朱**的团队,朱**等人于2019年8月9日被东平县公安局抓获归案,陈**在朱**等人的共同犯罪中,所起所用小,其在微信群中仅发布了几条消息,案发时只是处于学习阶段,社会危害性小。
本院认为,杨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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