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杨建军)(公开版)_山西省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夏检检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0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现住山西省运城市夏县**镇**村**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  山西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下旬,根据夏县新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夏县瑶峰镇杨社西村**会决定将该村第七居民组路口定为全村居民的出入口,其余村内出入口全部用铁丝网封堵。由于杨社西村居民杨某乙于2020年2月6日从杭州返回夏县,该村**会根据要求已告知杨某乙在疫情防控期间,需居家自我隔离14天。2020年2月9日18时许,杨某乙酒后从家中出来要从该村第二居民组封堵的出入口出村购买东西,且没按要求佩戴口罩,杨社西村疫情防控志愿者杨某甲要求杨某乙佩戴口罩,杨某乙不听劝阻,而且将该村第二居民组封堵路口的铁丝网撕扯开钻了出去,杨某甲上前阻挡杨某乙,二人发生厮打,杨某乙扬言要砍死杨某甲。之后杨某乙就返回家中拿了一把菜刀出来砍杨某甲,**会**杨某丙、村民杨某丁、杨某、杨某某等人见状后,急忙拉杨某乙,杨某乙还要挣脱扑向杨某甲,杨某甲捡起地上一块砖头,在杨某乙头部砸了两下,致使杨某乙头部受伤住院。

2020年3月16日,经夏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乙所受伤情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在履行职务期间为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携带凶器的杨某乙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杨某乙受轻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