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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杨徽)(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市汉检刑二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5196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巷**号*单元***室,住汉中市汉台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安康****建设项目管理公司副总、工程部负责人。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4日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经本院决定对其不批准逮捕,同年8月25日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安康****建设项目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安康**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已起诉)与建民办签订了关于长岭社区项目的委托建设管理合同,合同中约定由赵某某管理工程招标等内容。

2017年7月*****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另案处理)在长岭社区建设项目的地勘工程项目中标,后安排公司工程负责人王某乙(另案处理)进行长岭社区建设项目勘探施工,将长岭社区建设项目的地质勘探工作分为3号、2号和1号地块进行勘探施工。2017年底安康**公司为尽快进行后续招标和申领工程进度管理费,赵某某安排其公司副总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授意新西北公司在对1号地块勘探工作没有完成勘察施工的情况下,出具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后朱某某安排王某乙使用2号地块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勘探数据和修改文本数据出具了1号地块西区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杨某某联系西安*********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员王某甲(另案处理),商量1号地块地勘盖章事宜,王某甲将公司图审章带到安康,杨某某安排其公司工程部人员周某某(另案处理)与王某甲对接,王某甲将图审章交给周某某,周某某安排人员在1号地块西区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上盖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院认为,安康****建设项目管理公司不是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杨某某也不是承担以上职责的人员,因此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不符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特殊主体要件要求,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114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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