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沁检刑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汉族,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301961********,初中文化,户籍地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住沁源县**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沁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沁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日被沁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沁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沁源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
山西省沁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8月31日,沁源县聪子峪乡小聪峪村村民任某某经赵某某介绍,以高利贷形式向杨某某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利息年利率36%,并在两支借条中约定2015年12月30日还款。沁源县**局干部张某某、沁源县**镇政府干部郝某某分别为任某某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各为10万元。还款期限届满后,任某某未能还款,在向任某某索要无果的情况下,赵某某、杨某某等人多次前往担保人郝某某办公室或其家中索要欠款,赵某某等人声称郝某某为国家工作人员,若不还款就要到纪检委、组织部等部门举报,并对郝某某进行威胁、恐吓、辱骂。在郝某某因病治疗期间,赵某某、杨某某仍多次打电话言语威胁催要债务,截至案发,任某某向杨某某支付利息6.4万元,郝某某替任某某支付利息1.2万元。
赵某某、杨某某也多次到张某某工作单位,以其为国家工作人员为由,逼迫其偿还利息及本金。2016年的一天,赵、杨二人再次去张某某单位找张催款时,张某某被迫声称自己要辞职,并写下辞职报告交给在场的沁源县**局副局长韩某某,经韩某某劝说后,二人离开。张某某先后代替任某某支付利息1.8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杨某某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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