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62********,汉族,大学文化,系汉中市**副书记,户籍地陕西省汉中市**区**社区*组,现住陕西省汉中市**区**社区*组。2020年3月16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时任汉中市**养殖场老板的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岳某某、魏某某于2008年与勉县**镇**村签订租地协议(协议内容注明禁止采砂,要保证土地完整性),租用**村70余亩土地。后张某某(另案处理)于2009年见杨某某等人租用的土地一直闲置,便找到岳某某商谈采砂事宜,岳某某便向猪场最大的股东杨某某汇报此事,杨某某遂召集猪场全体股东开会协商,会议决定若张某某要在此地挖沙便要张某某出100万作为后期回填土地的费用,并委派魏某某、岳某某出面与张某某商谈此事。后张某某认为费用太高未同意,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此后,张某某在勉县**村河滩处以平整土地为借口实际挖沙赚钱,并且雇佣赵某某、屈某某等人管理自己的沙场。2011年4月张某某因采砂被勉县公安局及勉县国土资源局查处,张某某为逃避处罚,唆使赵某某替自己顶罪,后赵某某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勉县检察院相对不起诉。根据勉县国土资源局2011年4月18日出具的《勉县汉中市**养殖场违法用地勘测及规划情况说明》:汉中市**养殖场在勉县**镇**村占用集体所有土地总面积47.13亩,折合31419.09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占地面积33.12亩,折合22078.93平方米。勉县土肥站对土地现状情况调查报告认定:涉案土地的土壤立体结构已被破坏,无法耕种。通过恢复耕层土壤和复耕,在进行3-5年的培肥,地力仍可恢复,可继续耕种。
本院认为,杨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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