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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杨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满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告人魏某某伙同汤某某先后在青龙满族自治县**镇**村、**村、**村等地多次组织多人以押宝方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共获利人民币7000余元。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负责为赌局站岗放哨,汤某某或魏某某给杨某某每天人民币100或200元,共获利人民币1900余元。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9年10月10日到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主动投案。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行为属为赌局放风行为,无参与利润分成,无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情形,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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