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望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78********,汉族,初中文化,住抚顺市望花区**社区**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街**路**号)。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退回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补充侦查,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于2019年9月27日1时许,到与其姐姐杨某乙合租的位于抚顺市望花区**社区的场院内,见杨某乙停放在库房门前的面包车内有12箱圆枣,遂拿走。后将上述圆枣销售,所获赃款被其挥霍。经抚顺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圆枣价值5,389.00元人民币。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于2019年10月15日被公安人员抓获。
本院认为,杨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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