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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杨长民)(公开版)_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闻检刑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杨*民,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31970******11,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为山西省芮城县古魏镇学府西街御**小区1*-4-**01室,住芮城县大禹东街**局单元楼3楼西户,芮城县**局治安管理大队队*。2019年6月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闻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民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20年2月15日至3月15日,4月2日至5月2日),延*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3日至2月18日)。

闻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4月至5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杨*民伙同*动民、阴*波、王*、李*武在未取得国家福利彩票“3D”许可的情况下,以国家福利彩票“3D”开奖结果为依托,按照各占20%股份的方式坐庄组织黑彩赌博,非法经营金额达169万余元。其中,*动民负责联系王*星(已判决)获取黑彩投注并结算赌资,阴*波负责操作QQ接收当日黑彩投注号码并计算当日输赢结果,王*、杨*民、李*武共同参与接收黑彩投注范围的商议过程,同时五人根据自己的股份数额分享获利或赔付赌资。

经本院审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经过两次补充侦查,现有证据材料中,没有杨*民等人擅自发行、销售彩票行为的证据材料,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本院认为,杨*民伙同他人共同参与赌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民不起诉。

     

  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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