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公诉刑不诉〔2019〕2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31993********,专科毕业文化程度,甘肃省舟曲县人,住舟曲县**行政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合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合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入职为甘肃省**担保有限公司业务员,负责贷款收款;2017年4月以**贷款公司名义发放贷款,办理业务。在贷款到期催收债务过程中,仅参与了部分催收,且情节显著轻微。杨某某跟随王某某、杨某某等人进行非法催收行为如下:
1、2017年5月份的一天,杨某某和杨某某到刘某甲单位催收债务,要求其按时还钱,后杨某某单独两次到刘某甲单位找刘某甲但未找见。
22017年7月9日,杨某某给周某某打电话让其尽快还钱,之后再未进行催收,后王某某告知杨某某,周某某的贷款已还。
32017年8月份,杨某某三次到旦某某、东某某、道某某等人的单位**歌舞剧院催收债务,要求各贷款人尽快还款。
42017年9月的一天,经金某某安排,杨某某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向刘某乙催收债务,刘某乙答应到期按时还款,后杨某某要求自己进行催收,叫杨某某不要管,后刘某乙向杨某某还款,杨某某将还款数额全部上缴到金域公司的公户上。
本院认为,杨某某虽参与过金某某、王某某等人的催收债务行为,但并未实施过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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