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林某某、舒某某妨害作证、包庇案)(公开版)_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诉刑不诉[2020] 3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021975,广东省,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加州红夜总会经理,户籍地阳江市江城区路号,住阳江市江城区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某某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妨害作证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2004年任阳江市江城区加州红夜总会经理,明知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等人在其工作的夜总会现场实施故意伤害致死行为,因担心加州红夜总会生意遭受影响,在公安机关未到达现场前,指使夜总会服务员清理夜总会大厅舞池的斗殴现场及一楼与二楼之间楼梯平台的杨某某伟被伤害致死的中心现场。同时因害怕如实反映案发情况会遭受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一方的报复,在公安机关多次取证的情况下,刻意隐瞒以余某某为首的犯罪嫌疑人参与作案的重要情节;利用员工管理者身份,指使酒店的工作人员在公安机关取证时隐瞒余某某一方参与犯罪的事实,故意作虚假的证言,致使公安机关未能及时侦破该案。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的妨害作证行为,但因该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某某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