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下野地垦检刑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02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区**村,住安徽省淮北市**区**村**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3日被下野地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下野地垦区公安局于2020年2月1日提请本院批准逮捕,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经审查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下野地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下野地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被不起诉人柳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审查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5月7日退回下野地垦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以被告人柳某甲(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柳某乙、柳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5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5日至7月20日)。
一、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
2013年春至2014年底,柳某甲以年租金5万元租用一二一团炮台镇**小区**栋**号门面房,开设“老兵动漫城”,后柳某甲以每月2500元雇佣121团闲散人员**、**看店,并由柳某乙、柳某丙照看店面,收拢赌资,柳某甲经营“老兵动漫城”期间,参赌人员众多,柳某甲等人从中渔利27.18万元。2013年初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柳某甲、柳某乙、柳某丙无其他经济来源,使用“老兵动漫城”营业违法所得购买往返机票及日常消费,柳某甲于2014年6月27日使用违法所得全款购买日产天籁轿车一辆,价值21万元。
二、经本院审查认定的事实
2012年至2014年8月,柳某甲(另案处理)租用石河子一二一团炮台镇**小区**栋**号门面房开设“老兵动漫城”,在动漫城内放置四套(每套均为8个操作单元)具有赌博功能的打鱼机,雇佣他人,采取买分上分,退分兑换现金的方式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柳某甲(另案处理)开设赌场期间非法获利27.18万元。期间,柳某甲之子柳某丙多次从安徽老家来“老兵动漫城”照顾柳某甲生活,其往来交通及生活费用均由柳某甲用赌资提供,并接受柳某甲安排照看店面,为参赌人员买分上分,退分兑换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 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柳某丙虽然在柳某甲开设的赌场“老兵动漫城”内有照看店面,买分上分,退分兑换现金的行为,但时间较短,亦非高薪雇佣从事上述行为。其往来交通及生活费用由柳良川用赌资提供,但不属于利润分成。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丙不起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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