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栗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3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住**镇**村**岗,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20年6月18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上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份下旬开始,被告人聂某某通过微信微信聊天的方式陆续邀集、组织卖淫女王某甲、周某某、钟某某、王某乙、李某某等人前往上栗县城区“**大酒店”从事卖淫活动从中以提成的方式牟利。在被告人聂某某组织卖淫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柳某某负责给卖淫女送卖淫时使用的一次性浴巾等物资,同时负责为卖淫女购买夜宵等生活物资。上栗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涉嫌组织卖淫罪。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下旬开始,被告人聂某某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陆续邀集到卖淫女王某甲、周某某、钟某某、王某乙、李某某等人在上栗县蓝天大酒店从事卖淫活动,通过制作散发招嫖卡片等方式招揽嫖客;为方便组织卖淫活动,被告人聂某某组建微信闲聊群,将其男友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在上栗卖淫女王某甲、周某某、钟某某、王某乙、李某某等人拉近群内,卖淫女先自行在上栗县蓝天大酒店开好房间并在群内告知自己的房号。被告人聂某某招揽好嫖客后在微信闲聊群内告知卖淫女到该酒店的某个房间汇集,由嫖客对卖淫女进行挑选。然后嫖客与其挑选的卖淫女一起到卖淫女事先开好的房间,嫖客先付清嫖资500元(或700元)后再发生性行为。每次卖淫嫖娼活动结束后,卖淫女便会提成200元给被告人聂某某。被告人聂某某从提成中为卖淫女提供房费及卖淫嫖娼所需的物资。截至案发时后被告人聂某某从卖淫女卖淫活动中提成了3万元左右。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系被告人聂某某的男朋友,在被告人聂某某组织卖淫活动中,应被告人聂某某要求,将被告人聂某某从网上购买的卖淫女用的生活日用品从快递代收点搬运至其与被告人聂某某共同居住的房间,再根据需要将这些日用品分送到各卖淫女的房间,还帮助卖淫女做类似购买夜宵之类的服务工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柳某某的上述行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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