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柴某某涉嫌脱逃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1月1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0日、2020年1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柴某某于1992年12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流氓罪被原三岔子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依法在原三岔子森林公安局看守所执行刑罚。1993年10月12日,被不起诉人柴某某外出劳动时在返回看守所途中脱逃,后化名“周某某”生活于辽宁省辽阳县**镇。2016年11月17日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对柴国荣以涉嫌脱逃罪立案、并进行网上追逃。2018年10月14日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将周某某(柴某某)抓获。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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