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02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住八步区****街**号。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7月17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行政拘留,同年7月28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强制戒毒,现羁押在贺州市强制戒毒所。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上半年,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梧州市**酒吧上班,看到有客人在酒吧的包厢里吸毒,便向该客人购买了400元人民币约0.5克的毒品K粉。2019年5、6月,梁某某调回贺州市**酒吧上班,其将购买的毒品K粉带回贺州市八步城区的住所。直到2020年2、3月份,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将该毒品吸食。
本院认为,梁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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