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市汉检刑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汉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20年5月15日本院将该案退回汉滨公安分局补充侦查,经补查后,汉滨公安分局于2020年6月12日重报, 2020年7月13日本院决定将审查起诉期限延长至2020年7月2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以来,麻某某(已起诉)通过QQ、微信与“台湾老大”、“广西KS”取得联系,在明知所谓“台湾老大”、“广西KS”大量收购银行卡和电话卡是用于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麻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仍积极组织人员办理两卡,向“台湾老大”、“广西KS”出售。2019年11月份,麻某某以每张电话卡200元,银行卡400元的价格许诺,指使袁某某(存疑不起诉)办理、收购银行卡和电话卡,袁某某明知麻某某收购的银行卡和电话卡可能是用于网络犯罪活动,仍积极用其本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电话卡,并指使梁某某办理,梁某某为获利,先后办理银行卡3张,电话卡13张提供给袁某某。后袁某某按麻某某指示将收购的两卡寄给云南、广西等地的“台湾老大”、“广西KS”,供境外诈骗团伙使用。麻某某通过出售两卡非法获利二万四千七百元,袁某某非法获利七千七百元。
2019年12月下旬,梁某某在得知自己办理的电话卡、银行卡被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活动后,主动到有关部门申请注销自己所办的两卡,但部分电话卡未注销成功。通过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查询,其中以梁某某实名办理的部分电话卡被境外诈骗团伙利用,对被害人宋某某(被骗13600元),王某某(被骗14100元),代某某(被骗5400元),李某某(被骗34200元),曹某某(被骗75500元),郑某某(被骗6700元)实施电信诈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有积极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也未实际获利,故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