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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梁文彪)(公开版)_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号,****市场*****因涉嫌包庇罪,经**县公安局决定,于****年*月*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包庇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年*月*日和**日,刘某某到**县**镇**驾校邢某某家盗窃现金16400元和一条金项链。****年*月*日盗窃罪嫌疑人刘某某告诉梁某某她是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提出给梁某某和邢某某四万元私了,要求梁某某和邢某某撤案。梁某某回家后和其妻子邢某某商量,最终一致同意刘某某的请求。

****年*月*日10时,邢某某拿两捆现金和一条金项链到**县公安局**派出所撤案,**县公安局于****年*月*日批准不予立案。犯罪嫌疑人邢某某、梁某某在知道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包庇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免受刑事处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虽有与邢某某(另案处理)包庇刘某某的共同故意,但其没有向公安机关提供假证明及虚假陈述,且系刘某某盗窃案的被害人。

本院认为,梁某某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梁某某不起诉。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县人民检察院

****年*月*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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