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170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东方**,住广东省中山市**镇**花园,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吴某某(均另案处理)夫妇自2019年11月份开始利用虚假招嫖小卡片实施诈骗。为此,李某某在网上找人印刷诈骗用的招嫖卡片,卡片内容为一些色情服务项目。2020年3月,李某某通过网上求职信息联系到梁某某,让梁某某帮助散发招嫖卡片,约定工资为每天100元。梁某某同意后,李某某将印好后的招嫖小卡片邮寄给梁某某,梁某某收到后,就在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的宾馆、酒吧等地散发招嫖卡片。至案发,梁某某帮李某某散发两万余张小卡片,被扣押五千余张,获利1700元。
本院认为,梁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梁某某被扣押的手机、招嫖卡片移送余干县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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