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咸检刑一刑不诉〔2020〕1号
犯罪嫌疑人樊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2196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住陕西省西咸新区**街道**村**组,因涉嫌犯有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经西咸新区公安局沣西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30日被沣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1日被沣西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2月2日被沣西分局刑事拘留;经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12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西新城分局逮捕。因涉嫌犯有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经沣西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9日被沣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西新城分局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侦查终结后以被不起诉人樊某甲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向秦都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秦都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重报。本院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樊某甲一家人与樊某甲之女樊某某的丈夫姜某某素有矛盾。2013年10月3日晚至次日凌晨,樊某甲之弟樊某某与樊某甲之子樊某某在西咸新区沣西新城**街道**村樊某某家中将姜某某杀害。随后,樊某某电话告知在四川走亲戚的樊某甲家中出事了,樊某甲接到电话后,于10月4日乘坐火车回咸阳并于10月5日早回到**村家中。得知姜某某被杀后,樊某甲将姜某某的尸体肢解切成碎块,并将姜某某的部分内脏装在塑料袋内拿走,埋在自家后墙外的排水孔下。樊某甲走后,樊某某将姜某某尸体碎块用铁锅水煮,分装在三个蛇皮袋内,天黑时交给樊某甲,樊某甲与樊某某当晚趁在阳光蔬菜批发市场批发蔬菜之机,驾驶三轮车将装有尸块的蛇皮袋拉到兴平市**镇*村公坟附近,沿途将尸块全部抛撒。2019年1月29日,樊某某因持刀追砍他人被沣西新城公安分局民警当场抓获,次日在讯问中,樊某某向公安机关供述了2013年10月其与樊某某杀害姜某某,并由樊某甲抛尸的事实。
本院认为,樊某甲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该款规定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樊某甲碎尸、抛尸作案时间为2013年10月5日-6日,该案案发时间为2019年1月30日,距作案时间已经超过五年,应当不再追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对樊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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