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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欧阳增林)(公开版)_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栗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11988********,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上栗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莲萍,江西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7月24日,本院将该案退回上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8月19日上栗县公安局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7月,被害人彭某某与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的妻子黎某某相识,2020年4月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5月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在上栗县**镇**超市附近一出租屋内见彭某某与黎某某赤裸相拥在床,遂对黎某某进行殴打,并用手机对现场予以拍照。随后,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向黎某某提出离婚,并要求其补偿小孩抚养费、精神损失费等20万元。彭某某害怕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将此事传出,对其造成不良影响,为息事宁人,表示由其承担该20万元补偿款。当晚,彭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POS机刷信用卡等方式支付了5万元给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同时向其出具了一张15万元的欠条,并以其所有的一辆沃尔沃轿车作为质押。因害怕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将当天所拍照片发出去,彭某某以6000元将其手机买下。2020年5月5日,经彭某某请求邢某某、欧阳某甲、肖某某等人对此事进行调解,彭某某再次支付被不起诉人欧某某3万元,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则将轿车及欠条归还给了彭某某。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将彭某某向其支付的8.6万元退还给了彭某某,并于5月1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欧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未对被害人实施威胁、要挟行为,其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萍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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