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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武荣飞)(公开版)_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51989********,汉族,高中,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住临淄区**镇**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

2019年8月18日,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同刘某某因感情纠纷,酒后打电话给刘某某以打碎家中玻璃、汽车轮胎放气相威胁,后犯罪嫌疑人徐某某、武某某到临淄区**花园**号刘某某家楼下,遇到刘某某接弟弟刘某某回家,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用石块将刘某某家阳台玻璃砸碎,刘某某上前同徐某某推搡,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将刘某某推到,犯罪嫌疑人徐某某、武某某一起用拳头打击刘某某面部、胸部、背部,致受害人刘某某双侧鼻骨骨折、鼻中隔光骨折。经法医鉴定:刘某某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目前没有证据证实徐某某与武某某前往刘某某处时有共同殴打他人的合意。根据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武某某仅对被害人刘某某进行了推搡,击打了胸部,其行为的伤害程度较低,与被害人伤情的形成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本院认为,武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淄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淄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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