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公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8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住**乡**村**号,1995年因盗窃罪被劳动教养一年半。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1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都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都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第一次退回都昌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都昌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正月初二至初七左右,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段某甲某组织多人在段某乙家打牌九,每天参赌人数达20余人,抽头渔利一万元左右;
2、为了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刘某某、段某甲变换赌博地点,在段某甲家里继续开设赌场打牌九三四场,从中抽头渔利五千多元。
3、为了安全起见,刘某某、段某甲再次变换赌场地点,将赌场设在**老村庄祖厅边上段某丙家,开设赌场三天左右,从中渔利三千余元。
在开设赌场期间,刘某某、段某甲安排段某某负责望风,并且购买了携带对讲机等设备,段某某的工资是每场200元,共获取2000元。
本院认为,段某某望风且每场工资为200元,未达到高额工资,故段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