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二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曾用名尹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419********1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新城,家住西咸新区**新城**办**村*组**号,现暂住西咸新区**新城**办****小区**号楼*单元***号,村民。2019年8月31日因涉嫌违法向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投案,2019年9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因为听说李某(涉嫌诈骗罪,拟提起公诉)有能力办成非学区小学生在有关学区上小学,被不起诉人殷某与尹某乙(已不起诉)商定利用李某给有需求的家长办成非学区学生在有关学区上小学并从收取学生家长钱款中非法获利的想法;被不起诉人殷某与尹某乙遂联系李某先后为被害人车某某等十四名学生家长办理学生在文林学校、中华路小学上学事宜,按照每名学生收取家长33000元-45000元不等的钱款,共计收取516000元,其中243600元被转交给李某被诈骗并非法占有,被不起诉人殷某非法获利174900元,尹某乙非法获利975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殷某退赔258000元,尹某乙退赔258000元。
上述涉案款项,依法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及辩解、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殷某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犯罪构成要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殷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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