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永检一部刑不诉〔2021〕82号
被不起诉人池某甲(曾用名池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67********,汉族,专科毕业,住浙江省永嘉县**镇**街**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9日被依法逮捕,于2020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池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池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证据。
永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认定:
永嘉县人民法院(2019)浙032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不起诉人池某甲偿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150797.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池某甲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永嘉县人民法院对池某甲所有的坐落于永嘉县**镇**村**巷**号的房产拍卖以清偿债务,该房产于2020年5月28日完成过户,被执行人池某甲拒不腾空房产,并在房产正门前修建违章建筑以阻碍腾空,致使拍卖房产无法交付给买受人。到案后,被不起诉人池某甲亲属已经拆除妨害措施并将房屋内物品大部分腾空。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池某甲于2020年9月18日在永嘉县**街道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池某甲已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池某甲不起诉。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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