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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温建祥)(公开版)_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公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住播乐乡**村委会****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3日经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宣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吕毅,云南浩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8日以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于2020年4月9日撤回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与另一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均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2018年11月中旬至12月初,温某某三次从昆明市嵩明县一个姓杨的男子处购买“白象牌”大袋食用盐销售给宣威市**粮油经营部法人徐某某,2018年11月16日、11月22日、12月1日,温某某销售给徐某某的食用盐数量分别为40吨、52吨、59吨。徐某某第一、二次购进的食用盐已被其销售。2018年12月1日,徐某某在其仓库安排人卸货时被查获,经云南省盐业产品质量检验站对扣押的“白象牌”食用盐取样检验,该批“白象牌”食用盐合格。

2020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决定,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的行为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撤回起诉。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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