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榆区检刑检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5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住秦淮区**路**号**室,无业。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30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2月,李想招揽并教唆宋城、原凡凡、宋泽功、温蕾(均另案处理)、潘某某等人通过买卖虚拟币的方式帮助段海峰等人走账并抽成获利,期间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利用虚拟币交易帮助走账98593元,致使榆阳区群众王利霞经济受损。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但帮助结算金额未达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立案标准,属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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