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平检涉黑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31958********,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信阳市上天梯非金属矿管理区**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8日被信阳市公安局上天梯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5日被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上天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是信阳市上天梯管理区**社区**湾村民组会计,高某某(另案处理)是该村民组组长,熊某甲(另案处理)是该村民组保管,熊某乙、熊某丙、彭玉林(均另案处理)是村民代表。多年来,高某某带领熊某某、熊某甲、熊某乙、熊某丙、彭某某,以给本组村民争取利益为名,组织本村民组群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本组地界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恶势力团伙,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一、敲诈勒索罪
2008年至2018年期间,信阳市上天梯管理区**社区**湾组组长高某某组织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熊某甲、熊某乙等**湾群众,以**工业有限公司、**助滤剂有限公司、信阳市上天梯**矿业有限公司生产存在污染和震动为借口,多次采取组织群众堵门、断电的威胁方式致使三家公司无法正常生产,连年向三家公司索要污染费、震动费,三家公司被迫交纳污染费、震动费共计523450元。
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信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中标信阳市上天梯管理区非金属矿管理区供水管网工程(第一标段),后于2017年8月23日与信阳市上天梯管理区非金属矿管理区执法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17年12月进场施工。在**公司施工期间,被不起诉人熊某某与高某某、熊某甲等村民商定:以河道没有征收、树木被破坏、河沙被偷挖等为借口,向**公司索赔,若索赔不成就阻碍公司施工的方案。后被不起诉人熊某某伙同高某某、熊某甲等人组织**湾组群众采用言语威胁、派人躺在挖掘机下的方式多次到上天梯管理区浉河河道内阻碍施工,严重影响**公司作业。经信阳市平桥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项目因停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5645元。
本院认为,因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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