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海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11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路**,现住阜新市细河区**小区**号**。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审查后认为认定王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的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9月23日,倪某某为和李某争抢矿产资源,指使王某某找人到倪某某位于阜蒙县王府镇**采石场为其阻止李某建养殖场站脚助威。王某某遂纠集多名社会闲散人员来到石场。由倪某带领石某等二十余人来到李某养殖场施工现场,将工人孙某打伤,并将施工车辆砸坏。经鉴定,孙某伤情构成轻伤,被砸车辆损失价值为1670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王某某的上述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不再追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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