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X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XXXXXXXX30,X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X省X市X区,住X镇X村X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21日被东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X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9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查后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被害人XXX通过微信向被不起诉人XXX订购水桶、扫把等货物,商议后XXX将9800元货款微信转账给XXX,后XXX将货款转给妻子XXX,并通知XXX安排发货。期间,XXX多次催货并要求退款。一个月后,XXX向东乡县公安局报案。XXX得知报案后全部退返货款,并取得XXX的谅解。
本院认为,XXX经营百货批发业务,具有提供货物的能力,并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XXX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依法返还。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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