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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王亮)(公开版)_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耀检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1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街道办**村,2019年7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1日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11日、2020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2月8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丈夫张某某驾驶黑色本田雅阁轿车载王某某行至耀州区塔坡路时,与驾驶三轮摩的成某某因行车避让问题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撕打,在此过程中,成某某的头盔掉在地上,王某某捡起头盔在成某某身上砸,后成某某向西跑去,张某某从其车内取出匕首到成某某身边,将成某某腹部、腿部戳伤后驾车逃离现场;经陕西省铜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成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成某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本院认为,张某某与被害人成某某因行车避让问题发生争执时,王某某参与了争执,并且对被害人成某某有用头盔砸的行为,但根据成某某的病情资料显示,成某某的伤情主要为刀刺伤,损伤程度鉴定为重伤二级系张某某所致,张某某应对成某某的重伤结果负责,王某某的行为与成某某的重伤结果关联性不大,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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