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1〕4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21981********,汉族,高中毕业,务工,河南省方城县**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5月10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6月1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7月10日退回方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方城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5月份,李某某因急需用钱经他人介绍认识王某,王某告诉李某某办理分期购车再抵押贷款,并将李某某介绍给作此项业务的高某,后又为其购买伪造的署名“李某某”的驾驶证。高某将李某某购车车型和伪造的驾驶证、离婚协议提供给南阳合和商贸有限公司,合和公司转给高某9.8万元购车款,高某购车后为该车办理豫R****牌照、购置税、强制险等。后李某某在高元帮助下在南阳中原银行以合和公司为保证人抵押借款105000元,该笔款转给合和公司。高某、朱某某以公司垫付购车费用为由联系南阳海正公司,又将该车质押给南阳海正公司获款38000元,归高某所有。
2.2018年7月份,王某甲因急需用钱经他人介绍认识王某,王某告诉王某甲办理分期购车再抵押贷款,并将王某甲介绍给作此项业务的高某,后又为其购买伪造的署名“王某甲”的驾驶证。高某将王某甲购车车型和伪造的驾驶证等提供给南阳合和商贸有限公司,合和公司转给高某10.2万元购车款。高某购车后为该车办理豫R****F牌照、购置税、强制险等,后王某甲在高某帮助下在南阳中原银行以合和公司为保证人抵押借款10.9万元,该笔款打给合和公司。犯罪嫌疑人高某、朱某某以以公司垫付购车费用为由联系南阳海正公司,又将该车质押给南阳海正公司。
3.2018年6月份,任某某因用钱在王某店面认识王某,王某告诉任林新办理分期购车再抵押贷款,并将任某某介绍给作此项业务的高某。高某将任某某购车车型和虚假离婚证等等提供给南阳合和商贸有限公司。合和公司转给高某10万元购车款。高某购车后为该车办理豫R****A牌照、购置税、强制险等,任某某在高元的帮助下在中原银行以合和公司为保证人抵押借款10.7万元,该笔款打给合和公司。因任某某没有归还分期款,该车被合和公司收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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