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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王发冰)(公开版)_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院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5********3017,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住康县***镇**村***社,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被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上午,康县**镇**村**社村民张某某经三河镇瓦子坝村村民郝某某联系,到瓦子坝村收购箭竹一车(291捆),付给郝某某8000元。后张某某驾驶其甘K***89货车装载竹子行驶至三河镇垭合村垭合社时,被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挡住,王某某认为张某某收购的竹子系其让人在瓦子坝订购的竹子(经查证,2019年10月底,王某某给瓦子坝村村民王某甲交付定金3000元,王某甲让村民割竹子),不让张某某把竹子拉走,与张某某发生争吵并相互撕扯,致张某某胸部抓伤(张某某拒绝伤情鉴定,医院诊断证明显示为软组织挫伤,建议休息治疗),王某某让张某某将竹子卸下,张某某将竹子卸在路边后到派出所报警。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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