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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王孔锁)(公开版)_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耀检新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21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县,住陕西省咸阳市*********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公安起诉意见书认为;2019年8月14日21时34分,王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陕D****8号小型轿车在铜川市新区***大道行驶时被交警三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0mg/100ml,经对其进行抽血检验,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8.3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本院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8月14日同熊某、张某等四人一起在**县**前镇一羊肉泡馍馆吃饭喝酒,饭后王某某要去**村他舅家,便叫来侯某某驾驶陕D****8号小型轿车,将王某某拉到**县**高速路口红绿灯附近,将车停在路边,侯某某见王某某喝多了酒在后排睡觉,自己便去路边广场唱歌。王某某醒来后见车上没人,就下车转,后又坐在车主驾驶位置接电话,被交警查获。

上述事实,有王某某在公安及审查起诉时供述,相关证人证言,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事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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