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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王宝琴)(公开版)_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Z8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1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现住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受雇于王某乙(已判决)、牛某某(已判决)共同出资开设的赌场。该赌场于2019年9月份以来租用本市金台区三迪广场186栋楼1单元22楼2222号房间,放置捕鱼机1组(8台),黑客机6台、狮子机4台、牛机4台,供他人进行赌博。由王某乙负责筹备赌博游戏机、管理帐目,牛某某负责管理游戏厅的运营,并按比例分成。被不起诉人负责该赌博场所的财务工作,并负责给赌客上分。

案发后,上述捕鱼机、黑客机、狮子机、牛机均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扣押,从现场扣押赌资人民币11022元。经鉴定,位于该场所内共22台游戏机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机。

被不起诉人自动投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游戏机等物证;

2.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账单等书证;

3.证人王某乙、牛某某等证人证言;

4.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照片、辩认笔录;

6.电子游戏设施设备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王某甲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王某甲不起诉。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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