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2020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18日中午12时许,冯涛、王志鑫、梁军民三人流窜至庆阳市西峰区商业街北口,王志鑫、梁军明负责望风、打掩护,冯涛趁一名妇女不备扒窃其口袋中的蓝色华为麦芒手机后,在九龙路原老东站门前交给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后获利600元,三人各分得200元,赃物已追回,经西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认定,该部手机价值974元。
2、2019年3月18日中午13时许,冯涛、王志鑫二人流窜至庆阳市西峰区银隆商城门前,盯上一名推着婴儿车的妇女,王志鑫上前负责望风、打掩护,冯涛趁这名妇女不备扒窃其口袋中的金色oppow71手机,在九龙路华宇名城门前交给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后获利400元,二分各分得200元,赃物已追回,经西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认定,该部手机价值376元。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回收被盗手机2部,涉案价值1350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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