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彬检刑事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7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住陕西省咸阳市彬州市**镇**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彬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彬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4月份,吴某某在陕西****有限公司上班期间,多次盗窃公司的废铁板,让给公司运送煤气的郑某某拉出去后,卖到王某某的废品收购站。经查王某某收购该钢材4次,约3000.00元人民币,其收购价格为1700.00元至2000.00元每吨。
本院认为,王某某收购该钢材时,虽然次数较多,但其均在白天收购且收购员价格正常,没有明显低于市场价,且经多方证实(及郑某某所拉回钢材的照片),被盗钢材为生产过程中的下脚料,不规则小块等,王某某交待其也按照废弃钢材出售处理。故对其明知收购该钢材是被盗赃物,无证据支持。其主观不具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彬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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