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闻检刑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9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住山西省闻喜县**镇**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6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与山西**集团运城分公司的门卫王某乙在我县县城姚村路口吃饭后遇到一个开三轮车收购废铁的人(身份未查明),二人向其称有废铁需要出售。次日,收废铁的人到森特集团运城分公司后,王某乙谎称该厂欠自己工资,与王某甲合伙将公司大车间门锁螺丝松开进入车间,王某乙负责在门房看人,王某甲在车间负责装车,将废铁装满三轮车后拉出公司,过完磅后,二人共得赃款21500元人民币,王某甲分得赃款1万元。
2019年1月,王某乙、王某甲将所得赃款21500元人民币退还给闻喜县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利用王某乙看管公司财物的职务之便实施侵占公司财物,侵占数额为21500元,未达到职务侵占罪的追诉标准,且案发前已积极主动退还全部非法所得,有悔罪表现,未造成损失,其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闻喜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闻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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