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出生地淄博市临淄区**号码:370305196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临淄区**镇**村**组**号。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临淄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7日至6月13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为了报复淄博**经贸有限公司厢式货车鸣笛其受到惊吓摔倒受伤一事,分多次向淄博**经贸有限公司厢式货车上及货车停放位置的地面放置礼花弹。其共放置礼花弹8枚,其中:3枚未点燃、1枚点燃后被及时发现、浇灭未爆炸;爆炸的4枚中有3枚放置在车后地面上爆炸、1枚放置车辆后部车底的备胎轮毂处爆炸。均未造成人员、车辆损伤、损坏。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淄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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