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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王拓)(公开版)_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31992********,满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街**号楼**单元**室。2020年2月1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9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王某某,系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父亲。

本案由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19时许至2020年2月17日22时20分,被告人杨某预捞回前一日参与赌博输的三万余元,在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等人的帮助下,在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春风家园物业办公楼二楼最北侧房间内,组织王某某、张某、丁某某、葛某、高某、张某、李某某、李某、郭某、孙某某等人利用扑克牌以“刨幺”、“斗鸡”、“滚大十”方式赌博,其中被告人杨某联系借用赌博场所,王某甲负责提供扑克、并召集参赌人员李某某参赌。该起赌博涉案赌资金额人民币59,368.00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及辩解证实:主要张罗局的是杨某,谷某某是在中间换现钱并且收茶水费,王某某负责接人送人找人,王某某还负责最后收房费。其只找了一个参赌人员李某某来杨某的赌局玩;同案王某某的供述证实: 在春风家园前一天的时候,在易和公馆杨某输不少钱。杨某为了往回捞一捞,就又张罗一个局,王某某和王某甲帮着张罗的。二人帮着找人,王某某还负责在局上的零活,安排人拆扑克,接人,搬凳子。王某甲在赌局上主要帮着找人;同案谷某某的供述证实王某甲带来的扑克。

《最高人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不是此次赌博的犯意提起者,实施了帮助召集赌博人员的行为,属于一般帮助行为,不具有上述规定中赌博共犯的客观表现行为,不属于赌博共犯,在司法解释有明确共犯规定的情况下,不能适用帮助犯的一般共犯理论进行归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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