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住平凉市崆峒区***,农民。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让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审查后认为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3日退回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终结后于同年5月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9日19时许,被害人费某某在平凉市崆峒区新民路中国建设银行东街支行ATM机上取完款后,忘记取走银行卡,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未检查ATM机状况,误将费某某遗忘在ATM机内的信用卡中的5000元现金取走,在发现费某某遗忘的银行卡后,其主动联系银行、公安机关查清钱款情况,并于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积极要求主动退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不明知ATM机内遗留有信用卡取走现金5000元,且在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主动反映情况并积极退脏,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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