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湖检二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6********,汉族,大学本科,**(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里**号**室。2020年3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某某,北京**(厦门)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乘坐由代驾司机驾驶的其闽D9****号小轿车至其位于本市湖里区**路**小区的住处的停车场内。因停车位问题,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后驶入车辆的车主及家人发生争论,代驾司机遂先行离开。因小区保安协调未果,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遂拨打“110”请求出警解决纠纷。在等候民警出警的过程中,为阻止对方先行抢占停车位,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将车辆轻微移动以挡住车位。

民警到场后发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酒驾嫌疑。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4.05mg/100mL。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上述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不起诉人驾驶的机动车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书证: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物业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3.证人黄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调查记录、查获现场照片、抽血照片等;7.现场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视听资料;8.其他综合性证明材料:人员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