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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王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刑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王**,男,1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9*0*0*12*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住莒县**镇**社**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10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不起诉人王**因未能当选本村**助理一事,对本村支部书记王*1心生不满2018年2月25日,**山沟村村委会召开党员议事会期间,王**故意在村委会大院上空放飞无人机引起部分村民围观,致使党员议事会无法召开。

二、2018年3月份的一天,王**故意滋事,伙同他人在本村村前水泥路上用私家车阻拦通过此处**车队货车。

三、2017年年底,因装车问题与其他车辆发生冲突,王**故意用其霸道汽车挡住莒县**矿业地磅口,致使铲车无法正常作业。

本院认为,王**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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