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二、2018年3月份的一天,王**故意滋事,伙同他人在本村村前水泥路上用私家车阻拦通过此处**车队货车。
三、2017年年底,因装车问题与其他车辆发生冲突,王**故意用其霸道汽车挡住莒县**矿业地磅口,致使铲车无法正常作业。
本院认为,王**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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