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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王某某非法行医案)(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公诉刑不诉〔2016〕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8年9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819***,汉族,中专毕业,2013年至案发前在社旗县赊店镇北京**所,住社旗县赊店镇***。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1月10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以来,王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在社旗县赊店镇北京路北**,非法进行诊疗活动,于2013年4月23日被原社旗县卫生局处以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器械、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之后,被告人王某某继续非法进行诊疗活动,于2014年3月24日被原社旗县卫生局再次处以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器械、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于2015年9月18日正进行诊疗活动时,再次被原社旗县卫生局查获。王某某于2008年12月15日取得医师资格,至今未被吊销。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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