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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平谷区大桃市场管理委员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住北京市平谷区**街**楼**单元**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辩护人李翀,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1月9日至2020年11月23日)。

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在2018年初至2020年3月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事主董某甲口头约定合资开典当行,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购买典当行营业执照、装修等为由,多次要求事主董某甲向其银行转账并用于其它用途,共骗取事主董某甲920万元人民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2013年开始从事二手房倒卖业务。被害人董某甲及其女儿董某乙自2014年起在王某某处进行高息投资,王某某一直定期按照年利率12.5%向董某乙支付利息。同时,董某甲因工程需要,与王某某之间有频繁经济往来,二人经常互相拆兑借款。2017年房屋限购政策出台,王某某经营状况出现恶化,但其未将该情况告知董某甲。2019年8月8日,董某甲将580万转给王某某,王某某按照约定每月定期向董某乙账户支付该580万元的利息,直至2020年3月因资金链断裂致不能返本付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具有一定的违法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其社会危害性并未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在案冻结的涉案款物立即解冻。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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